中国赋税制度起源悠久,早在公元前216年,秦始皇完成统一全国后,秦朝便开始实行户赋、口赋等税种。从此,国家的财政收入便与赋税制度紧密相连,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。赋税制度的完善往往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的兴衰变迁,明朝便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。
明朝中后期,国家逐渐走向衰落,但张居正的辅政为明朝带来了一丝转机。他推行以“一条鞭法”为核心的财税改革,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明朝的经济困境。然而,由于赋税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及社会结构的复杂性,这项改革并未惠及官僚阶层,反而加重了百姓的负担,令老百姓苦不堪言,最终未能扭转明朝灭亡的结局。那么,备受关注的“一条鞭法”究竟是什么?它为何逐渐被废弛?
“一条鞭法”是继承了唐代税制、并为清代税法所启发的经济税收政策。要理解“一条鞭法”,必须先了解其前身,即“租庸调”和“两税法”。唐代实行的租庸调制度,在当时社会稳定、百姓安居乐业的背景下,国家税收保持稳定。然而,这一制度基于均田制的推行,随着安史之乱爆发,户籍田亩管理崩溃,均田制瓦解,租庸调制也随之失去了现实基础,被杨炎提出的两税法所取代。
展开剩余83%两税法改变了传统以实物(谷物、布匹)缴纳赋税的方式,转为以金钱征税,并且一年分夏、秋两季征收。这种制度实现了从“舍地税人”到“舍人税地”的根本转变,极大激发了贫苦农民的生产积极性,完成了赋役制度的重要改革。然而,实行不到三十年后,因多次政策调整,金钱征收被部分折算成实物缴纳。同时,贪官污吏的横征暴敛加重了百姓负担,使得赋税体系愈发沉重,百姓生活困苦,最终“两税法”被“一条鞭法”所取代。
尽管“一条鞭法”的推行是针对当时社会矛盾激化的被动应对,但这场改革却成为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赋税制度变革。明朝“一条鞭法”产生于复杂的历史背景,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:
第一,土地兼并问题严重。明初,官田赋税较重,民田较轻。进入明中叶后,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,土地资本化加剧,地主与官府勾结逃避赋税,强占农民土地,土地兼并速度迅猛。贵族手中土地日益增加,而政府掌控的税田逐渐减少。农民因此破产流离失所,但赋税依旧依附于土地,导致赋役不均,农民负担加重,进一步激化朝廷与民间矛盾,财政收入锐减,迫使朝廷改革税制。
第二,财政危机日益严重。明朝中后期,皇亲国戚及官员的俸禄开支庞大。朱元璋的26位皇子几乎皆拥有君主、镇国爵位,年俸高达米五万石、钞二万五千贯。加之庞大的官员队伍及其高额俸禄支出,以及沿海地区倭寇频繁骚扰导致的高额军费开销,使得财政入不敷出,朝廷陷入困境。
第三,官僚腐败严重。明朝多由宦官掌权,贪污腐败普遍。历史记载,明武宗时期宦官刘瑾被查时,黄金达250万两;明英宗时期宦官王振被抄家时,金银玉器数以箱计。这些财富多来自对百姓的剥削,腐败现象侵蚀了国家税基,激起了民众愤怒。
第四,商品经济迅速发展。明中后期,商品交易由简单的物物交换转向货币买卖,百姓对土地的依赖减弱,更多人弃农从商,商品经济繁荣带动货币流通,这为“一条鞭法”以银两计征税提供了坚实基础。
基于以上四个方面,明朝传统赋税制度逐渐崩溃,改革成为紧迫任务。张居正总结桂萼、陶谐、刘光济等人的试验经验,着手从开源节流两方面挽救财政,提出并推行新的“一条鞭法”。万历九年,该法推广至全国,开启了富国强兵的新局面。
“一条鞭法”的核心内容包括:首先,清丈土地,量地计丁。张居正主张全面清查隐匿土地,登记入册,按照丁产佥派徭役原则,将徭役转为官府有偿雇佣,减轻百姓负担。1578年,神宗采纳该建议,福建率先试行,三年内完成全国丈量,新增土地约三百万顷。之后,朱翊钧定额税收,并将各省年度税额刻石公布于户部,透明度提升,田赋负担有所减轻。量地计丁制度将各种徭役合并入田赋,按土地面积征税,面积大则负担重,面积小则轻。
其次,统一赋役,化繁为简。明初赋役分开征收,兼收实物与货币,复杂且效率低。张居正主张合并赋役,将田赋、徭役统合为一,简化征税项目,减少征税次数,杜绝苛捐杂费,便利管理。
第三,统一征银,官收官解。此前虽以货币计税,但实际缴纳多为实物,宋代亦偶尔折银。明代“一条鞭法”全面推行以白银缴纳税款,除个别地区向皇室缴纳实物外,大部分地方均可折银缴纳。征收管理方面,张居正将民收民解改为官府统一征收与管理,减少人为盘剥,提高税收效率,促进制度完善。
从内容看,“一条鞭法”本意在规范赋税、约束官吏、减轻百姓负担,然而实际执行却并非如此。张居正的改革变成了“残民一条鞭”,百姓反而承受更大压力。其原因复杂。
首先,“一条鞭法”自身存在制度缺陷。该法虽简化征税程序,实现赋役一元化,但中国地域辽阔,南北差异大,该制度源于江南地区,地域适用性有限。全国推广难免出现不适应情况。此外,制度未明确赋役总额,导致农民负担不稳定,量地计丁未能完全废除丁银,且“摊丁入地”仅部分落实,贫苦农民未能真正受益。推行过程中,地方官员的盲目执行和盘剥行为加剧北方社会矛盾,损害农民利益,致使贫困加深。
其次,“一条鞭法”本质服务于封建统治阶级。改革是局部的,未触动封建社会的上层建筑及经济基础,未改变生产关系,百姓始终处于被剥削地位,无法成为真正的受益者。
第三,制度催生“火耗”问题。由于统一以银两纳税,熔铸银两成为普遍做法,过程中碎银产生“火耗”,理论损耗约每两一至二分,实际征收却高达二至三钱,成为隐性聚敛手段,加重百姓负担。
最后,“一条鞭法”使得银贵谷贱。因需折银缴税,百姓被迫将谷物等物品卖给商人换银,而商人则哄抬银价、压低谷物价格,百姓因此受损严重。
综上所述,尽管“一条鞭法”在中国赋税制度改革史上具有重要意义,但它也将老百姓推向了沉重负担,堪称“残民一条鞭”。这段历史为后世赋税改革提供了深刻启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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